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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终46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南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浙江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昌伟,温州潘桥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46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东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德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振瓯路振瓯商厦*******号。负责人:张亦银,行长。原审被告:浙江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中汇路81号(瓯海金融综合服务区A1-201)。法定代表人:吴昌伟。原审被告:吴昌伟,男,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审被告:温州潘桥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焦下工业园区连云港路**号。法定代表人:吴昌伟。上诉人南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原审被告浙江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昌伟、温州潘桥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瓯海区人民法院(2015)温瓯商初字第1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发现,上诉人南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依法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南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依法通知,逾期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良岳审 判 员 何士锋审 判 员 曾庆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翁若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