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81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凭祥市华鑫装饰店与卢升光、王利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凭祥市华鑫装饰店,卢升光,王利利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81民初347号原告:凭祥市华鑫装饰店,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大象路*号皇龙西城时代*栋***号。业主:于才华,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祥龙小区*栋**号。被告:卢升光,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现羁押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看守所。被告:王利利,女,1989年9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原告凭祥市华鑫装饰店与被告卢升光、王利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于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应当得到延长,举证期限延长的计算日自当事人签收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逾期未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冯潆予审 判 员 韦 珍人民陪审员 文梦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杨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