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民初27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白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白某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6民初2772号原告郭某某,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被告白某,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白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妙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一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