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民初6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良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良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3民初6203号原告: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三江街道迪贝路121号五楼。法定代表人:操文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波,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英,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良超,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良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泉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瀚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