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2民初2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镇江市百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对军、朱成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百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对军,朱成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2民初2494号原告:镇江市百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千禧路111-16号。法定代表人:滕玉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荣,镇江市润州区七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路,镇江市润州区七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对军。被告:朱成月。原告镇江市百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对军、朱成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市百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镇江市百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文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