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行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孔金木、曹杏梅等与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指挥部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金木,曹杏梅,孔燕菲,冯剑,冯某,冯顺富,姚水珠,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指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04行初71号原告孔金木,男,195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原告曹杏梅,女,196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原告孔燕菲,女,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原告冯剑,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原告冯某。原告冯顺富,男,195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原告姚水珠,女,195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上列七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政宇,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指挥部,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637号。法定代表人郑翰献,总指挥。委托代理人杨正民,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胡孝辉,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孔金木、曹杏梅、孔燕菲、冯剑、冯某、冯顺富、姚水珠诉被告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指挥部拆迁行政协议一案,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孔金木、曹杏梅、孔燕菲、冯剑、冯某、冯顺富、姚水珠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孔金木、曹杏梅、孔燕菲、冯剑、冯某、冯顺富、姚水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金木、曹杏梅、孔燕菲、冯剑、冯某、冯顺富、姚水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孔金木、曹杏梅、孔燕菲、冯剑、冯某、冯顺富、姚水珠承担。审 判 长 斯文丽代理审判员 易 欣人民陪审员 来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王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