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02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龙博诉杨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博,杨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1002民初1073号原告龙博(又名龙波),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丹,女,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牛小丹,陕西正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帆,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龙博诉被告杨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博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丹、牛小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帆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博诉称,2012年12月、2013年1月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各20000元,共计40000元,并出具借条。2015年9月,原告向被告催要还款,被告偿还原告1000元,剩余39000元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390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帆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2年12月7日,2013年1月12日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各20000元,共计40000元,原告付款时分别扣除利息各1000元,实际向被告付款共38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两张。2016年被告分两次给原告还款3000元、5000元,共计8000元。至今尚欠原告30000元本金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2张、原被告陈述在卷为证。以上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审查,合法、真实,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借款应当偿还。本案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对借款事实亦无异议,予以确认。原告向被告付款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共2000元,借款本金应按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38000元,后被告偿还本金8000元,现欠本金共30000元,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杨帆偿还原告龙博借款30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杨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天良代理审判员 杨 柳人民陪审员 周 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