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执1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12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高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以被执行人高某某已私下兑付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回执行,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