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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1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拓某与被告汪某、汪某、常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拓某,汪某,常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1民初624号原告拓某,男,199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子洲县淮宁湾乡干塔村人,农民。被告汪某,女,199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延长县刘家河乡林合山行政村中塬村人,农民。被告汪某,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延长县刘家河乡林合山行政村中塬村人,农民。被告常某,女,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延长县刘家河乡林合山行政村中塬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拓某与被告汪某、汪某、常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拓某于2016年10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拓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拓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拓某承担。审判员  宋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