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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邓菊华与潘开华买卖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菊华,潘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300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邓菊华,男,汉族,1968年4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潘开华,男,汉族,1977年5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邓菊华与潘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马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邓菊华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马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长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