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226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玉温浩、广西环江彼得木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温浩,广西环江彼得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6执235号申请执行人玉温浩,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壮族,居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广西环江彼得木业有限公司,机构代码XXXXXX,住所地河池环江城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谭燕全,男,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玉温浩与广西环江彼得木业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的环劳人仲字(2016)第10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人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00000元。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年7月21日本院依法立案,案号为(2016)桂1226执235号。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广西环江彼得木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或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则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核实,经对银行网点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信息。目前被执行人的土地及房产已抵押给银行,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西环江彼得木业有限公司暂无现金、存款、收入或者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26执2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志甫审判员  谭 军审判员  何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玉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