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81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徐柳发、徐柳根等与葛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柳发,徐柳根,余长发,徐桂花,余长青,余海青,葛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81民初87号原告徐柳发,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自由职业,现住江西省德兴市,(系死者之子)。原告徐柳根,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自由职业,现住江西省德兴市,(系死者之子)。原告余长发,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自由职业,现住江西省德兴市,(系死者之子)。原告徐桂花,女,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自由职业,现住江西省德兴市,(系死者之女)。原告余长青,男,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自由职业,现住江西省德兴市,(系死者之子)。原告��海青,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自由职业,现住江西省德兴市,(系死者之子)。被告葛彪,男,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驾驶员,现住江西省德兴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兴支公司。地址江西省德兴市南门景顺房产17号。负责人陈治平,该单位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柳发、徐柳根、余长发、徐桂花、余长青、余海青诉被告葛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柳发、徐柳根、余长发、徐桂花、余长青、余海青以与被告葛彪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柳发、徐柳根、余长发、徐桂花、余长青、余海青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柳发、徐柳根、余长发、徐桂花、余长青、余海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5元(已减半)由原告徐柳发、徐柳根、余长发、徐桂花、余长青、余海青负担。审判员 江彦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慧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