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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郭晓峰与桦甸市天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长春市华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厂支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晓峰,桦甸市天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长春市华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厂支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1529号原告:郭晓峰,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春阳小区*号楼*单元*楼东门。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玉良,桦甸市金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桦甸市天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吉桦公路桦甸储备库道西。法定代表人:崔志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芳东,经理。被告:长春市华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公建公寓1幢102室。法定代表人:王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钧,吉林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厂支行,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东风大街2039号。代表人:张达,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职员。原告郭晓峰与被告桦甸市天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长春市华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厂支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于福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