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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4民初字第24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屈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4民初字第2442号原告屈某某,女,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告付某某,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屈某某经本院通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娟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亚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