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4民初字第24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屈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4民初字第2442号原告屈某某,女,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告付某某,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屈某某经本院通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娟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亚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