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7民初200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唐山市瑞德机械有限公司与范连国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瑞德机械有限公司,范连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20031号原告唐山市瑞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京山线芦台火车站北。法定代表人陈守纪,董事长。被告范连国,男,汉族,1971年9月3日出生,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瑞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范连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范连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瑞德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范连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唐山市瑞德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张红梅审判员 孙伯函审判员 孙慧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