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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刑终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吴林秋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林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刑终99号原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林秋,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2015年9月8日被羁押,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5日被逮捕。辩护人郑郁郸、邢尔跃,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林秋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粤5203刑初16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林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吴林秋,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9月3日中午,被告人吴林秋在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路篦村的住家门口与邻居刘某2因摩托车防盗锁响叫一事发生口角,吴林秋上前将刘某2的摩托车踢倒,后刘某2手持1把铁铲及其丈夫吴某6手持1把西瓜刀上前殴打吴林秋,吴林秋手持木棍与其对打,期间,吴林秋用木棍打伤刘某2的右手手臂等部位,并打伤吴某6右侧耳朵等部位。经鉴定,吴某6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吴林秋身体损伤程度未达到鉴定标准;刘某2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刘陈述2015年9月3日12时许,她放在门口的摩托车防盗锁响起来,便在家中喊是谁在碰她的摩托车,邻居吴林秋听到后说不是他,因这而发生争吵,吴某3叫吴林秋把摩托车踢倒后,吴林秋拿1把沙铲、吴某2拿1把锄头、“阿霞”(吴林秋的妻子)拿1把扫把、吴某3拿1根铁棍冲到她家中打她,她被吴某2用锄头打伤,摔倒在地后,“阿霞”用扫把一直打她,她头晕晕被打了一会,跑到吴林秋家中躺在地上,吴林秋用铁质水管对着她的左手臂和头部打过来,后她的2个女儿过来要带她回家,被吴林秋阻止,吴某2用脚踢她大女儿倒在地上和打她小女儿的头部,她丈夫吴某6被吴某3推倒在吴林秋家中,还用脚踏吴某6的肋骨,接着发生什么事她就不清楚。2.被害人吴某6的陈述。吴陈述2015年9月3日13时许,他妻子刘某2在家中听到吴林秋在门口说谁的摩托车防盗锁一直叫,然后吴林秋就在门口叫骂,刘某2出来与吴林秋对骂,吴林秋上来踢翻停在门口的摩托车,继续与刘某2对骂,后刘某2拿着铁铲,他拿1把西瓜刀一起冲出来要与吴林秋打架,吴林秋与其妻子拿着1把铁铲和1根竹竿,吴林秋的儿子上来抓住他,双方扭打在一起,刘某2被吴林秋打倒在地,吴林秋的胞弟吴某3上来劝开他们,吴林秋被拉回家中。他看到刘某2倒在地上,右手手臂流血,就脱掉上衣包住刘某2的伤口,刘某2说被打成这样,不如死在吴林秋家里,然后就跑到吴林秋家中躺在地上,他见刘某2血流不止,便打电话报警。3.证人吴某1的证言。吴证实2015年9月3日13时许,她听到外面吵起来,到门口看到邻居吴林秋的妻子用拳头在打她母亲刘某2的肋骨处,她躲在后面,打了一会,不知道被谁劝开。父亲吴某6用上衣帮母亲包扎手臂,刘某2就进去吴林秋的家里躺在���上,吴林秋还用拳头打刘某2,她过去要拉开刘某2,被吴林秋用拳头打到头部2拳,姐姐吴玉琪过来劝开,她就走回家。过一会,派出所到现场处理。4.证人吴某2的证言。吴证实2015年9月3日12时30分,吴某6的妻子站在他家门口,骂他们偷其的摩托车约有30分钟,他们没有理会。后他母亲吴丽霞走出门口,吴某6的妻子就骂吴丽霞,吴丽霞也没有理会。叔父吴某3到他家里了解情况,他父亲吴林秋说没有碰吴某6的摩托车,吴某6说吴林秋去推其摩托车被其看到,双方就吵起来,吴林秋便用脚将吴某6的摩托车踢倒在地,吴某6拿1把西瓜刀、吴某6的妻子拿1把沙铲,吴林秋见状就走回家里拿1根木棍,吴某6夫妇冲过来要砍打吴林秋,他拿1把沙铲抵挡对方,看到吴某6拿西瓜刀砍到其妻子的手臂,吴某6的西瓜刀被吴林秋打断,就拿沙铲要打吴林秋,吴林秋拿木棍抵挡并���手,用木棍打到吴某6的耳朵,他上前抱住吴某6,纠缠在一起,叔父上来帮忙抓着吴某6的手臂,吴林秋按住吴某6的妻子,用拳头打吴某6妻子的大腿,后叔父拉开他与吴某6,再拉开吴林秋与吴某6的妻子。吴某6见其妻子手臂流血,拿衣服包扎后,吴某6的妻子便跑到他家躺着,随后派出所到现场。5.证人刘某1的证言。刘证实2015年9月3日13时许,他在吴林秋家听到隔壁门口1辆摩托车防盗器老是在叫,隔壁1个中年妇女在大骂,说有人来盗摩托车,吴林秋出来问其妻子有无去推她的摩托车,他的妻子说没有,吴林秋一气之下就一脚踢翻摩托车,对方有1名男子就从家里拿1把西瓜刀,该男子的妻子拿1把沙铲要来打吴林秋,打不中,吴林秋回家拿1根木棍出来挡邻居夫妇的沙铲和西瓜刀,吴某2在门口拿1把沙铲帮助吴林秋与隔壁夫妇打架,吴林秋父子边打边退到自家门前,吴林秋手中的木棍和隔壁妇女手中的沙铲在打斗过程都掉在地上,吴林秋与那妇女扭打在一起,隔壁的该男子用西瓜刀要砍吴林秋,砍不中,误砍伤自己妻子的手臂,吴某2用沙铲挡开隔壁男子的西瓜刀,刀被打断成几段掉在地上,隔壁该男子与吴某2扭打起来,一会后便各自分开,隔壁该男子跑回自家门口,该男子的妻子便跑到吴林秋家里并躺在地上,后隔壁该男子报警,派出所到现场处理。6.证人吴某3的证言。吴证实2015年9月3日中午,他在家里听到刘某2在楼下骂人,便到隔壁胞兄吴林秋家里,才知是刘某2的摩托车防盗锁失控发出声音,在门口骂吴林秋,当时吴林秋有朋友到羊场看羊,没在家,他便回家。11时许,他听到刘某2与吴林秋发生争吵,出来后看到刘某2一直指骂吴林秋,说吴林秋要偷摩托车,吴林秋很激动,上前踢倒摩托车,吴某6从家里拿1把西瓜刀,刘某2拿1把铁铲冲出来要打吴林秋,吴林秋退回家里拿1根木棍与其儿子吴某2一起抵挡,吴某6拿西瓜刀砍几次在木棍上,西瓜刀折成几段掉在地上,刘某2拿铁铲砸了几下,也不知怎么回事手受伤,便倒在地上,吴某2拿铁铲挥了几下,便放下铁铲与吴某6发生肢体冲突,后被吴某6用手臂锁住脖子,他上前劝开吴某6,另一边吴林秋被刘某2用手抓住生殖器,吴某6的女儿拿1把铁铲要打吴林秋,也被他劝开,刘某2走到吴林秋家里砸东西,然后倒在吴林秋的家里,后派出所到现场处理。7.证人吴某4的证言。吴证实自己曾用名叫吴丽霞。2015年9月3日中午11时许,她在家里听到邻居刘某2在门口一直骂她丈夫吴林秋要偷其摩托车,吴林秋很生气就到门口与刘某2理论。吴林秋脾气不好,上前踢倒摩托车,吴某6拿1把西瓜刀,刘某2拿1把铁铲从家里冲出来要���吴林秋,吴林秋退到自家门口,在门后拿1根木棍在挡,儿子吴某2到吴林秋旁边帮忙持木棍挡着,吴某6拿西瓜刀砍在木棍上,吴某6有一下砍偏,西瓜刀砍到刘某2的手臂,然后又要砍吴林秋,砍在木棍上,西瓜刀段断掉在地上,双方把手里的工具放在地上,扭打在一起,吴某2上前帮忙,被吴某6用手臂锁住脖子,吴某3上前劝开,吴林秋被刘某2用手抓住生殖器,吴某6的女儿拿着铁铲要上前来打,也被吴某3劝开,刘某2走到我家里砸家具,后派出所到现场处理。8.证人吴某5的证言。吴证实自己于2002年11月22日出生。2015年9月3日13时许,他在伯父吴林秋家里玩手机,吴某6的妻子老是按停放在门口听摩托车防盗锁,并骂吴林秋一家人说要偷其摩托车,吴林秋说摩托车停放在门口没人去碰,双方对骂几句后,吴某6从家里拿着1把刀出来,吴某6的妻子拿1把沙铲,吴林秋见对方拿工具,刚好附近有1根木棍,就拿木棍抵挡,吴某6妻子的沙铲被堂哥吴某2抢去,双方都拿着工具打架。9.证人黄某的证言。黄证实2015年9月3日中午12时许,她听到吴某6的妻子一直在家里骂人,就跟丈夫吴某3过去看,她听到吴某6的妻子一直骂吴林秋要偷其摩托车,吴林秋听后很生气,说其没有偷摩托车,当时吴林秋骂不过吴某6的妻子,便将摩托车踢倒,吴某6从家里拿1把西瓜刀,吴某6的妻子拿着1把铁铲冲出来要打吴林秋,吴林秋跑回家拿1根木棍抵挡吴某6夫妇,打了一会双方就扭打在一起,后派出所同志就到现场。10.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吴林秋住处门口提取视频监控1段并在案发现场扣押到作案工具西瓜刀1把、沙铲2把、木棍1根。11.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吴林秋对被害人刘某2、吴某6及作案现场、作案工��进行了确认;刘某2对被告人吴林秋、被吴林秋伤害的现场以及吴林秋所持的作案工具进行了确认;吴某6、吴某娜对被告人吴林秋进行了确认,吴某6还确认了打架时自己所持的西瓜刀。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吴林秋的身份及无犯罪前科情况。1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补充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刘某2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吴某6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吴林秋的身体损伤程度未达到鉴定标准。14.现场勘查材料。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9月3日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现场位于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路篦村铁路下22号,现场提取西瓜刀1把(已折成3段)、沙铲2把、木棍1根等情况。15.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及案件综合报告。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9月3日接报后到现场处警,于2015年9月8日抓获被告人吴林秋的本案来源及侦破经过。16.被告人吴林秋的供述。吴供述2015年9月3日中午11时许,邻居刘某2的摩托车防盗锁不知什么原因一直叫,刘某2便在门口一直骂,说他要偷其摩托车,他听后很生气,就上前将摩托车踢倒,吴某6手拿1把西瓜刀、刘某2手拿1把铁铲一起冲出来要打他,他闪身躲到家内,拿着放在门后的木棍,刘某2拿铁铲打过来,他反手用木棍打到刘某2的左手手臂,吴某6拿西瓜刀上前要砍他,他用木棍砸过去打到吴某6的右耳朵,儿子吴某2拿着铁铲帮忙打架,吴某6的西瓜刀不知道如何断了几节,捡起刘某2的铁铲要打他,他和儿子一起把吴某6打出去,刘某2上前伸手抓住他的阴囊,吴某2看到他被他们2人打,放下铁铲上来打吴某6,他骑在刘某2身上打刘某2,刘某2用手抓住他的阴囊,他用拳头打并让刘某2放手,当时刘某2没有放手,刘某1、吴某3过来劝架,他便回到家中,过一会,派出所就到现场。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吴林秋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吴林秋归案后能坦白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本案系因邻里纠纷引发的犯罪且被害人刘某2一方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故对吴林秋可予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林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吴林秋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害人一方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被害方部分伤势并非吴林秋伤害所造成的;吴林秋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吴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吴林秋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法庭程序示证、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林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吴林秋归案后能坦白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本案系因邻里纠纷引发的犯罪且被害人刘某2一方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故对吴林秋可予酌情从轻处罚。吴林秋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害人一方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意见,经查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辩护提出被害方部分伤势并非吴林秋伤害所造成的;吴林秋有自首节情的意见,经查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吴林秋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吴林秋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东雄审 判 员  杨树城代理审判员  黄桥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昭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