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81民初19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原告栾文军诉被告韩贵(桂)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文军,韩贵(桂)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81民初1964号原告:栾文军,女。被告:韩贵(桂)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栾文军诉被告韩贵(桂)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栾文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做的一种处分,该处分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文军撤回对被告韩贵(桂)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元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