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7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荣茂、汤金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茂,汤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7执162号申请执行人李荣茂,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余干县,被执行人汤金平,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余干县,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李荣茂申请汤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汤金平应支付申请人李荣茂案款50587元。但被执行人汤金平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执行人汤金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干民一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志伟审判���黄小艳审判员 洪启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甘 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