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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3执5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无锡德泓纺织品实业有限公司与诸城龙凤祥毛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德泓纺织品实业有限公司,诸城龙凤祥毛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3执5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无锡德泓纺织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永乐路29号新天地休闲广场1幢804室(组织机构代码:79740192-7)。法定代表人张晓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俊华,江苏储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诸城龙凤祥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舜王街道办事处中九台村(组织机构代码:56252531-9)。法定代表人王兆森,��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无锡德泓纺织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泓纺织公司)与被执行人诸城龙凤祥毛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凤祥纺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南商初字第8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1、龙凤祥纺织公司确认结欠德泓纺织公司货款113275元;此款,龙凤祥纺织公司龙凤祥纺织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2万元,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2万元,2016年3月31日前支付2万元,余款53275元于2016年4月30日前付清。2、以上还款,龙凤祥纺织公司若有一期未能按约履行,则德泓纺织公司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龙凤祥纺织公司另行支付违约金2万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455元(已由德泓���织公司预交),由龙凤祥纺织公司负担,并于2016年4月30日前支付给德泓纺织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原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执行。现因原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被撤销,本案由新成立的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无锡市产监处、车辆管理部门、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本市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公积金账户,无银行存款。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南商初字第8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邱园科执行员  陈 涛执行员  陆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