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执36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锦凤与李焕国、陈碧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锦凤,李焕国,陈碧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3671号申请执行人:王锦凤,女,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萍,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焕国,男,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陈碧强,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王锦凤与李焕国、陈碧强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焕国、陈碧强在金融机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焕国、陈碧强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具体账户及金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林亚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