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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0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田希振、王连英、王建荣、田晓阳、田佳璐、与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公司、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张石高速公路保定段有限公司、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路政总队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希振,王连英,王建荣,田晓阳,田佳璐,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公司,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张石高速公路保定段有限公司,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路政总队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0民初133号原告田希振,男,住张家口市蔚县。原告王连英,女,住址同上。原告王建荣,女,住张家口市蔚县。原告田晓阳,男,住天津市。原告田佳璐,女,住张家口市蔚县。被告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被告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张石高速公路保定段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路政总队,住所地:石家庄市。原告田希振、王连英、王建荣、田晓阳、田佳璐、与被告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公司、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张石高速公路保定段有限公司、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路政总队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为维护当事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 判 长  韩志刚代理审判员  闫俊敏人民陪审员  刘双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