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5民初2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韩某甲与韩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甲,韩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2262号原告韩某甲,男,1981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韩某乙,女,1981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甲与被告韩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韩某甲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韩某甲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韩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素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俊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