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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5民初2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韩某甲与韩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甲,韩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2262号原告韩某甲,男,1981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韩某乙,女,1981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甲与被告韩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韩某甲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韩某甲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韩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素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俊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