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40民初3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向世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世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四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40民初3185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法定代表人:余宪武,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熒,重庆德正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法亁,重庆德正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世俊,男,1950年4月1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向世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熒,被告向世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世俊向原告偿还垫付的抢救费用563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5日,向世俊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其所有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万寿大道行驶,当车行驶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万寿大道时代广场路段时,将步行横过人行横道的马新泽撞倒,造成马新泽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对此,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渝公交认字[2016]第000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向世俊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新泽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应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和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的申请,原告经审核后于2016年4月28日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垫付了马新泽的抢救费用56300.00元。此后,虽经原告依法催收,被告没有履行偿还义务。原告认为,被告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应当承担对原告的偿还责任。向世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及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向世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偿还垫付的抢救费用56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00元,减半收取计231.50元,由被告向世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清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