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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47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李圆圆与启东通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圆圆,启东通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1民初4778号原告李圆圆。委托代理人周祖超,上海申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启东通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寅阳镇恒大海上威尼斯会议中心三楼东。法定代表人杨松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航,该公司职员。原告李圆圆与被告启东通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通誉置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施恩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圆圆的委托代理人周祖超,被告通誉置业的委托代理人杨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圆圆诉称,2012年8月17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房屋地址为启东市寅阳镇寅兴垦区外侧东南部第598幢1单元102室,面积为193.93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7586.98元,房屋类型为精装修,房款总价1471343元,约定的交房期限为2014年9月30日。原告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前已付清房款。交房之日,被告所交房屋完全不符合质量标准,主要是漏水、渗水、地板腐烂,根本无法居住。原告因此拒绝接收房屋,并声明退房。被告亦承认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未向原告交付房屋,并主动对房屋进行了二次修复。2016年6月,原告再次去看视二次装修的房屋,发现该房屋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设计时对防潮防水方面没有处理好,施工时没有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工作粗糙,导致水泥横梁、墙壁、落水管等破裂,导致渗水无法修复。被告虽进行了二次修复,但仍不能改变上述房屋的质量问题。为此,原告致函被告,要求协商处理该房,但被告置之不理。原告付款四年确不能入住,已造成严重损失。原告认为,被告出售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并导致原告不能入住。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交付的房款共计人民币1471343元;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自给付房款之日起至实际退款之日止按照民间借贷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损失;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通誉置业辩称,一、原告诉称案涉房屋完全不符合质量标准,存在大量质量问题与事实不符。被告系按照设计图纸及国家标准进行施工,各项工程均通过了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由启东市城乡和住房建设局确认并竣工验收备案。二、被告在2014年9月既通过了各项竣工验收,并及时向原告发出了交楼通知书,但原告迟迟未来,直到2015年8月才收房查验,因房屋长期无人居住,导致受潮发霉,原告仅因房屋部分位置受潮发霉就认定案涉房屋主体结构及地基基础存在问题,属歪曲事实。三、被告针对案涉房屋部分受潮发霉的地方进行了重做,费用均由被告负担,但原告仍提出许多不合理要求,后被告就案涉房屋其他部分也进行了重做,原告在此期间对每个步骤都进行了查看和验收,得到其肯定后才进行下一道工序,但原告仍不满意并拒绝接收房屋,其目的是要解除合同、索要赔偿。四、从原告2015年8月收楼时反馈的问题看,房屋仅存在部分位置因天气原因受潮发霉的情况,且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被告亦按照原告要求对案涉房屋进行了修缮,但原告仍以房屋内空气潮湿为由拒绝接收房屋,系违反诚信的行为。综上,被告房屋无主体及基础质量问题,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现原告提出的本案之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通誉置业系启东市寅阳镇寅兴垦区外侧东南部恒大海上威尼斯小区的开发商。2012年8月17日,原告李圆圆与被告通誉置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购买恒大海上威尼斯小区598幢1单元102号房,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7586.98元,总金额为人民币1471343元。交房期限为2014年9月30日前。《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告方已全额支付购房款1471343元。2014年8月14日,启东市公安消防大队作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意见书”,结论为案涉情景洋房综合评定该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合格。2014年8月22日,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被告发出“规划核实合格通知单”,内容为:恒大海上威尼斯项目首期情景小洋房594-617工程,原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面积为80192.82平方米,此次核实面积为80161.74平方米。经我局进行内业审核和现场专项验收,该验收项目符合我局原核发的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各项要求。2014年9月23日,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作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恒大海上威尼斯情景洋房594#-617#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意见均为“同意”,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备案机关意见,同意被告单位恒大海上威尼斯项目首期情景小洋房594#-617#竣工验收备案。2014年12月份,原告经被告通知接收房屋,后因案涉房屋存在问题而未接收。2015年8月23日,原被告双方经现场查验案涉房屋后形成楼宇情况反馈表一份,其内容载明案涉房屋客厅天花、卧室天花、木地板、墙纸等部位存在发霉情况,浴缸污染。此后,被告根据原告要求进行了维修,现已达到交付及居住标准。2016年6月28日,原告委托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祖超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与被告协商退房及补偿事宜。以上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收款收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意见书、规划核实合格通知单、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楼宇情况反馈表、维修房屋现场照片、维修后房屋现场照片、律师函、中国邮政快递查询联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案涉商品房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原告能否据此要求解除案涉合同。本院认为,2014年4月,住建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商品房交付条件作了规定,即要求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或者测绘报告。对2014年4月以后的商品房交付需取得验收备案表。本案中,案涉的恒大海上威尼斯小区598幢1单元102号房已经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验收备案,应认定为符合商品房交付标准,原告诉称的案涉商品房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本案中,在原告接收案涉房屋过程中,双方已在“楼宇情况反馈表”中确认了案涉房屋存在的房屋质量问题。此后,被告针对案涉房屋部分位置存在的发霉情况进行了修缮,使其达到了正常居住使用条件。现原告以案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解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及要求被告退款、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无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圆圆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4220元,依法减半收取121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圆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22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审判员  施恩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