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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民初25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周国梁与被告永州市凤凰园经济开发区仁湾街道办事处横冲村上磨石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梁,永州市凤凰园经济开发区仁湾街道办事处横冲村上磨石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2598号原告:周国梁,男,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顺林(系原告之父),男,汉族,系原告父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法宝。被告:永州市凤凰园经济开发区仁湾街道办事处横冲村上磨石组。负责人周飞林,该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崇云。原告周国梁与被告永州市凤凰园经济开发区仁湾街道办事处横冲村上磨石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周国梁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国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梁撤诉。本案诉讼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周国梁负担。审 判 长  王 枫审 判 员  匡 琼人民陪审员  于根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