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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执4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阳春涛、临海宝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春涛,临海宝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2执4143号申请执行人阳春涛被执行人临海宝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768350-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临民初字第0333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临海宝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临海宝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临海宝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临海宝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台州银行的53×××15的存款人民币19324.67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伟伟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凌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