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59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沈晓辉与蒋国杭、蒋竹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晓辉,蒋国杭,蒋竹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5963号申请执行人沈晓辉。法定代表人陈锦芳。被执行人蒋国杭。被执行人蒋竹芳。原告沈晓辉与被告樊升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20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沈晓辉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樊升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沈晓辉未实现债权300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樊升阳所有的房地产已拍卖处置,且分配完毕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5963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永平审 判 员 杜忠东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葛心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