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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1民初4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铜梁区支行与陈俊杰,瞿和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铜梁区支行,陈俊杰,瞿和容,周长华,重庆恒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刘群,曾龙辛童,龙卫军,陈俊翰,陈选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465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铜梁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龙门街56-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710142519。主要负责人:曹琴,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析,重庆翔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俊杰,男,196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铜梁区。被告:瞿和容,女,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铜梁区。被告:周长华,男,195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沙坪坝区。被告:重庆恒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观音岩路121号1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65640099E。法定代表人:刘群,董事长。被告:刘群,女,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沙坪坝区。被告:曾龙辛童,女,198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铜梁区。被告:龙卫军,女,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铜梁区。被告:陈俊翰,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铜梁区。被告:陈选平,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铜梁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铜梁区支行与被告陈俊杰、瞿和容、周长华、重庆恒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刘群、曾龙辛童、龙卫军、陈俊翰、陈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铜梁区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铜梁区支行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蓝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