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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7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贺晓辉诉被告周曾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晓辉,周曾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7民初271号原告贺晓辉,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白水县雷牙镇范家卓村一组,村民。委托代理人王峰涛,陕西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曾林,男,196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石泉县后柳镇长安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晓辉诉被告周曾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晓辉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晓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晓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贺晓辉承担。审 判 长  张 飞审 判 员  魏 鸿人民陪审员  白建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宁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