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7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贺晓辉诉被告周曾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晓辉,周曾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7民初271号原告贺晓辉,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白水县雷牙镇范家卓村一组,村民。委托代理人王峰涛,陕西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曾林,男,196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石泉县后柳镇长安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晓辉诉被告周曾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晓辉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晓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晓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贺晓辉承担。审 判 长 张 飞审 判 员 魏 鸿人民陪审员 白建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宁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