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25执23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清河支行与杨秀艳、杨文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清河支行,杨秀艳,杨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2325号申请执行人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清河支行。被申请执行人杨秀艳,女,蒙古族,农民,1968年5月18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杨文武,男,52岁,蒙古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清河支行与被执行人杨秀艳、杨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奈曼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5民初2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清河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全部案件标的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奈曼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5民初2115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长  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陶晓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