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31执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苏卫国与张泽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卫国,张泽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31执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卫国,农民。被执行人张泽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黎平县人民法院(2016)黔2631民初2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苏卫国申请执行张泽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泽汉的工资账户进行冻结,至本案至执行款55000.00元、诉讼费635.00元、执行费735.00元付清时止。案经本院合议庭,决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黎平县人民法院(2016)黔2631民初2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鲲审判员 刘传义审判员 肖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德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