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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4执27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陈艳美申请执行张占军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艳美,张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4执272号之三申请人陈艳美,女,1982年7月1日生,汉族,三都乡李家河村人,现三都中学教师。被执行人张占军,男,1979年1月24日生,汉族,大寨乡金石坡村人,现三都乡政府工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昔阳县人民法院(2010)昔民初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张占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占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占军在中国工商银行622848165023454621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耀军审判员  张玉岗审判员  付亚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世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