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行终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凤珍、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凤珍,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中山市港口镇教育事务指导中心,中山市港口理工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20行终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凤珍,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2029。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洪焰,局长。委托代理人:胡中华,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潘国康,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XXX,局长。委托代理人:黎和悬,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胡文坚,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中山市港口镇教育事务指导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黄永欢,主任。原审第三人:中山市港口理工学校,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叶树人,校长。委托代理人:郭泽权,中山市港口理工学校工作人员。上诉人刘凤珍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原审第三人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以下简称市教体局)、原审第三人中山市港口镇教育事务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港口教育指导中心)、原审第三人中山市港口理工学校(以下简称港口理工学校)人力社保回复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行初3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2日,刘凤珍向市人社局反映“1.请求确认刘凤珍在港口理工学校是在职在编专业技术人员中学一级教师身份(聘用制);2.请求依法确认刘凤珍与港口理工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后聘用岗位退休身份、岗位退休年龄、岗位退休时间”问题。市人社局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中人社信复(2015)10号《关于刘凤珍信访事项处理情况的回复》,回复如下:“经查,你提出的‘岗位退休身份、岗位退休年龄、岗位退休时间’等问题,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中中法行终字第163号行政判决书已作了终审判决。根据《广东省信访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所提出的问题应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对于你所提出的同样问题,我局以后将不再受理。”市人社局通过邮寄国内标准快递的方式向刘凤珍邮寄了《关于刘凤珍信访事项处理情况的回复》,但刘凤珍拒绝签收。随后,刘凤珍继续向市人社局提出上述问题(即关于刘凤珍的身份和退休年龄及待遇有关问题)的诉求。市人社局会同市教体局、港口镇文体教育局(港口教育指导中心)、港口理工学校于2015年4月10日在港口镇司法所就刘凤珍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市人社局遂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关于刘凤珍同志身份和退休年龄及待遇有关问题的回复》,回复如下:“刘凤珍同志:……你所提出的信访问题,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中中法行终字第163号行政判决书已作出终审判决。你所提出的问题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为准。”刘凤珍不服市人社局作出的《关于刘凤珍同志身份和退休年龄及待遇有关问题的回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关于刘凤珍同志身份和退休年龄及待遇有关问题的回复》,并请求依法判令市人社局作为行政主体机关依法明确刘凤珍聘用制专业技术教师的退休身份、退休年龄及退休待遇的具体行政行为;2.诉讼费由市人社局承担。本院再查明:刘凤珍曾以市教体局为被告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过行政诉讼。请求:1.撤销中山市教育局于2010年10月8日在《离退休审批表》作出的对刘凤珍“同意退休,从2010年11月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2.由中山市教育局承担刘凤珍因本案产生的交通费、文件复印费、民事与行政案件的律师费、通讯费、餐费文具费合计8412.5元;3.中山市教育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11)中一法行初字第195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了刘凤珍的全部诉讼请求。刘凤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1)中中法行终字第163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生效,该判决认为:中山市教育局批准刘凤珍退休的主要依据是国发(1978)104号通知附件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该行政法规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为工人办理退休现行有效的依据。对于以工人身份从事教职工作转为干部身份的程序,中山市教育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人事厅及教育厅的文件要求,一直是通过公开考试的形式实行。刘凤珍在1996年6月调入港口理工学校工作后,虽然被聘用为教师并从事教学工作,但在中山市1997年举办的工人身份教师转为干部身份公办教师的公开招考中,刘凤珍没有通过考核,故未能经中山市人事局审批通过转变为干部身份的公办教师。刘凤珍参与考试的行为,证明其知悉及认可通过考试转变身份的现行教育部门干部管理体制。刘凤珍在未通过考试转变身份的情况下,认为其属于干部身份理据不成立。该院对刘凤珍要求撤销中山市教育局批准其从2010年11月1日起退休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赔偿损失8412.5元的诉求均不予支持。案经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凤珍不服本院(2011)中中法行终字第16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13)中中法审监行申字第17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认为刘凤珍在调入港口理工学校以前属于工人身份,调入该校后刘凤珍工人身份一直没有转变,且在中山市1997年举办的公办教师公开招考中,刘凤珍没有通过考核,未能转变为干部身份的公办教师,因此,中山市教育局依据国发(1978)104号通知附件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女工人退休年龄,批准刘凤珍退休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驳回刘凤珍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刘凤珍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市人社局2015年5月11日对其作出的《关于刘凤珍同志身份和退休年龄及待遇有关问题的回复》,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作出的信访答复行为,对刘凤珍不具有强制力,对刘凤珍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之规定,对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受理该案并作出实体判决,处理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行初字第322号行政判决;二、驳回原告刘凤珍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审法院予以退回。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不再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满星代理审判员 高 琳代理审判员 王 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雪琳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