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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恢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魏留女申请执行西安亿恒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留,西安亿恒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恢191号申请执行人魏留女(又名魏留爱),女,汉族,1973年1月17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富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桃园小区。被执行人西安亿恒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绍华系该公司总经理。魏留女申请执行西安亿恒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终字第013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魏留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在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工商管理局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西安亿恒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魏留女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西安亿恒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执恢1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天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