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民初27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赤峰平庄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梁久才、被告王君英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平庄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梁久才,王君英,赤峰市秉政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3民初2756号原告赤峰平庄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北环宝山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256321-X。法定代表人桂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金霞,系原告公司计划与人力资源部主管。被告梁久才,男53岁,汉族,市民。被告王君英,男48岁,汉族。委托代理人辛唐鹏,内蒙古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赤峰市秉政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星光小区1号楼3#厅。法定代表人樊会敏,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平庄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梁久才、被告王君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平庄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平庄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赤峰平庄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评代理审判员 孙志玲人民陪审员 马宏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剑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