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民初26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猛与汪兆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猛,汪兆锋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5民初2672号原告:赵猛,男,1975年7月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汪兆锋,男,1975年5月1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原告赵猛与被告汪兆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常晓楠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兆锋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1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装修工作,2012年其为被告装修房屋后经过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款项10000元,并于2012年11月17日出具一张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汪兆锋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赵猛在阜南县从事装修工作,原告负责为被告汪兆锋装修房屋。2012年11月17日,原、被告经过结算,被告汪兆锋尚欠原告装修款10000元未给付;同日,被告汪兆锋以“汪兆峰”的名义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进行确认,并注明“今欠赵猛10000元壹万元,汪兆峰”等内容。后经原告赵猛催要,被告汪兆锋至今未给付欠款。本院认为,被告汪兆锋与原告赵猛之间达成的房屋装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汪兆锋未清偿到期债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赵猛要求被告汪兆锋给付欠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兆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猛欠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50元,由被告汪兆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万强审 判 员 常晓楠人民陪审员 焦玉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元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告知: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时间从本判决生效后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视为放弃权利;义务人如果主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可以将款汇入或存入法院账户,开户名:阜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阜南县支行账号:13×××47;并请通知主审法官常晓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