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02民初66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林霄与郑赞光、郑翔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霄,郑赞光,郑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6605号原告:林霄,女,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郑赞光,男,195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郑翔,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霄与被告郑赞光、郑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霄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郑翔投资收益的登记在宁德市夏威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万安西路27号夏威大厦1005(证号:201674932)、1006(证号:201674936)、1007(证号:201674933)、1008(证号:201674937)、1009(证号:201674938)、1010(证号:201674939)、1011(证号:201674935)、1016(证号:201674897)、1017(证号:201674898)、1019(证号:201674872)、1020(证号:201674900)、1021(证号:201674880)、1022(证号:201674842)单元房产进行查封,并提供了担保人颜广正(身份证号)位于宁德市蕉城区祥辉山庄A1.A2405、109房产(证号:201046194)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郑翔投资收益的登记在宁德市夏威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万安西路27号夏威大厦1005(证号:201674932)、1006(证号:201674936)、1007(证号:201674933)、1008(证号:201674937)、1009(证号:201674938)、1010(证号:201674939)、1011(证号:201674935)、1016(证号:201674897)、1017(证号:201674898)、1019(证号:201674872)、1020(证号:201674900)、1021(证号:201674880)、1022(证号:201674842)单元房产变更、转移、抵押手续;二、冻结担保人颜广正(身份证号)位于宁德市蕉城区祥辉山庄A1.A2405、109房产(证号:N201046194)房屋所有权的变更、转移、抵押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孟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昭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