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4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葛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4刑初795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某(××),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2015年6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7月6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5日转取保候审,2016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转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樊荣荣,江苏拯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受南京市秦淮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6)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某及其辩护人樊荣荣、翻译人员李春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葛某在本市秦淮区陈家牌××203室其住处,多次容留何某、董某、孙某注射、吸食毒品海洛因。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6年3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葛某在上述地点容留何某注射毒品海洛因。二、2016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葛某在上述地点容留何某注射毒品海洛因。三、2016年6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葛某在上述地点容留何某注射毒品海洛因。四、2016年6月14日下午至晚上,被告人葛某在上述地点容留董某、何某、孙某吸食、注射毒品海洛因。2016年6月15日,被告人葛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葛某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系又聋又哑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证实上述指控成立,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被告人葛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何某等人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队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证据。被告人葛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其指定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亦不持异议,并提出被告人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葛某在本市秦淮区陈家牌××203室其住处,多次容留何某、董某、孙某注射、吸食毒品海洛因。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6年3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葛某在上述地点容留何某注射毒品海洛因。二、2016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葛某在上述地点容留何某注射毒品海洛因。三、2016年6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葛某在上述地点容留何某注射毒品海洛因。四、2016年6月14日下午至晚上,被告人葛某在上述地点容留董某、何某、孙某吸食、注射毒品海洛因。2016年6月15日,被告人葛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人何某、董某、孙某、吴某、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当票、手机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南京市××人评定直接认定表;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被告人葛某的供述和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葛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葛某系又聋又哑的人,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某归案后��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葛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惩罚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葛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12月21日止,此刑期已扣除逮捕前先行羁押的三十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长朱庆海人民陪审员 魏凤霞人民陪审员 郭德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王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