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99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吴介良与杭州德熙针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介良,杭州德熙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0民初9991号原告:吴介良。委托代理人:吴春燕,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德熙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联胜社区。法定代表人:段昌明,总经理。原告吴介良为与被告杭州德熙针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介良于2016年7月11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被告支付原告加工款11257元,利息损失225.14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从2016年3月12日暂算至2016年7月11日,之后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此标准另计);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吴翔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介良的委托代理人吴春燕、被告杭州德熙针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段昌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原告为被告加工服装。2015年12月11日,原告向被告出具送货单1份,记载加工服装货款20557元,已收取被告货款9300元,被告尚欠原告加工款11257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德熙针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介良加工款11257元。二、被告杭州德熙针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介良利息117元(按本金11257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自2016年7月18日计算至同年10月13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被告杭州德熙针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4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吴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梅晨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