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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1刑初174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巴彦花镇,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无前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11日被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12日被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0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以阿检公诉科刑诉[2016]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征得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内蒙牌照小型轿车,沿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敖木沦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塔山冷库”北侧处左转弯时,车辆前端与沿此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的唐某某驾驶的内蒙牌照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高某某乘坐此车)前端接触相撞,造成唐某某、高某某受伤、双方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唐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78mg/100ml,属饮酒;被告人王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15年9月29日,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左转弯时妨碍正常行驶车辆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过错较重,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唐某某饮酒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过错较轻,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另查明,2016年3月17日,本院作出(2015)阿鲁民初字第6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唐某某、高某某18404.20元;被告人王某某赔偿唐某某、高某某4952.8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鉴定费700元,合计6122.84元。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交到本院执行局执行案款612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唐某某、高某某的陈述、证人宋纯林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左公物检字[2015]417号、420号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阿公交认字[2015]第02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清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执行案款收据、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王某某量刑时综合考虑了以下情节:1、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即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即已按法院判决赔偿被害人损失;3、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即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亚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兰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