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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一初字第387号

张正军与青海省都兰县宗加镇农业村村民委员会、被告金万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正军,青海省都兰县宗加镇农业村村民委员会,金万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一初字第387号

原告:张正军,男,汉族。

被告:青海省都兰县宗加镇农业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赵青梅,该村民委员会委员。住址:都兰县宗加镇。

被告:金万英,男,汉族。

原告张正军诉被告青海省都兰县宗加镇农业村村民委员会、被告金万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张正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正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张永国

审判员  张海洁

审判员  尖 措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