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3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宝权与温州联宏设备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权,温州联宏设备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3执408号申请执行人李宝权,住辽宁省黑山县。委托代理人刘军,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温州联宏设备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法定代表人冯茂权,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宝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温州联宏设备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辽1403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刘兴全代被执行人温州联宏设备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宝权本金、利息、诉讼费共计105362元,执行费1430元案外人刘兴全已交付,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03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德超审判员 王洪福审判员 张永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树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