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执2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戴同心与彪明祥、宣城市奥祥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同心,彪明祥,宣城市奥祥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2348号申请执行人戴同心,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彪明祥,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宣城市奥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向阳城板桥村委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由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委托本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彪明祥配偶姜冬梅名下的、位于威海市环翠区华夏山海城石榴花园11号801室房产进行查封。本院接受委托后,于2016年10月13日将上述房产予以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002执234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