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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2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黄炳尧诉被告岳威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炳尧,岳威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2民初1151号原告黄炳尧,男。委托代理人颜福圣(特别授权),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威全,男。本院受理原告黄炳尧诉被告岳威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炳尧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炳尧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炳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黄炳尧承担。审 判 长 陈 永 昌人民陪审员 陈 新 民人民陪审员 龚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亦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