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49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陈锋与蔡长海、刘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锋,蔡长海,刘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4954号原告陈锋,男,汉族,1977年11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蔡长海,男,汉族,1976年02月0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刘海霞,女,汉族,1976年04月0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锋诉被告蔡长海、刘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锋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蔡长海、刘海霞2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陈锋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蔡长海、刘海霞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彭艳梅(身份证号码:)名下坐落于商丘市睢阳区房产【商丘市房权证2007字第××号】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德资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雪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