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22民初18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183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委托代理人:梁伟,吉林梁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 判 员  孙海鑫人民陪审员  郑小媛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英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