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民辖终20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林琰与成都乐高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琰,成都乐高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唐涛,高琴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辖终20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琰,女,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段飞,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钰,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乐高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新希望路7号6栋2单元13层1306号。法定代表人:唐涛,职务不明。委托代理人:冯彪,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唐涛,女,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审被告:高琴,女,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上诉人林琰因与被上诉人成都乐高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成都高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唐涛、原审被告高琴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16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林琰上诉称,原审以成都乐高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的《办公地址证明》认定该公司的主要营业地在成都市西华大道16号是错误的。公司变更营业地应在公司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而成都乐高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并未提交工商登记部门的证明材料,故应根据其登记地确定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成都乐高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办公地址证明》证明其办公地址位于成都市西华大道16号金牛区华侨城高尔夫会所内,该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已变更至该地,故其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成都乐高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登记地在成都市武侯区,故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165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兴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