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160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吴成芳与重庆精诚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成芳,重庆精诚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6078号原告:吴成芳,女,汉族,1975年3月6日出生,住。委托代理人:陈岚,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精诚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玉路玉竹花园444号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70338664B。法定代表人:伍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福琼,重庆合融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莉莉,重庆合融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成芳诉被告重庆精诚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成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徐秋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聂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