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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7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李友珊与筠连县益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友珊,筠连县益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7执382号申请执行人李友珊,女,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委托代理人郭德洪,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筠连县益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东环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6233510-6。法定代表人蔡成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友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筠连县益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筠连县益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处于停产状态,其在筠连县农村商业银行等多家银行无存款信息,在筠连县房管所无房屋登记资料,在筠连县车辆管理所亦无车辆登记信息。目前被执行人筠连县益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李友珊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兵代理审判员  刘昌果代理审判员  孙茂员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冉 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