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22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阿巴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锡林郭勒盟盛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盟德客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巴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锡林郭勒盟盛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盟德客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22执152号申请执行人阿巴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图布登,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盛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建虹,职务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德客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义玲,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阿巴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锡林郭勒盟盛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盟德客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2522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盛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盟德客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盛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锡林浩特分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锡林郭勒盟盛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锡林浩特分行账户中的存款72000(柒万贰仟元整),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鹏武审判员 韩福海审判员 佐 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乐新 来源:百度搜索“”